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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时间:2024.05.08来源:本站 阅读: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采购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对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以院内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前来参与。

一、项目名称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二、项目编号

LXTFZXWSY-2024-05。

三、项目介绍

    本项目共一个包,预算4.9万元。

四、项目清单

派车范围

单程价格

双程价格

基础双程费用

等待时长费用(按小时计算)

最高限价(元)

最高限价(元)

最高限价(元)/小时

太伏-福集

120

120

20

太伏-云锦

70

70

20

太伏-龙马潭区

100

100

20

太伏-江阳区

120

120

20

张枣村、石龙井村、大山村、玉溪村、王坪村

30

30

20

青桥村、伏龙村、双石村、新石村

40

40

20

永利村、五里村、林桥村、石坝村

50

50

20

渔湾村、王湾村、照南山村、大坪子村、沙河村

60

60

20





备注:1.等待时长为抵达目的地时间至开始返程时间

2.双程价格每日不超240元

五、资金来源:自筹。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提供承诺函);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承诺函);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六)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七)保证提供本项目服务车辆合法合规(提供承诺函);

(八)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七、项目要求

(一)采购申请人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等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采购申请人公章;

(二)投入服务的车辆车龄不超过5年,应符合年审、环保要求,车辆性能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故障上路。车辆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驶,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障汽车表面及车内卫生环境。如比选人发现上述条件不符合要求,比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选人违约责任;

(三)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或保养,或需要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或其他经比选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调整车辆的,中选人应调派备用车辆,且经比选人认可后方可调整使用;

(四)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在服务过程中,如比选人发现服务司机不符合要求,比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选人违约责任;

(五)服务期间,车辆必须依法行驶,如造成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比选人有权向中选人索赔,由中选人承担所有责任。服务期间,如上级监管部门禁止或者限制车辆租赁,则车辆租赁服务自动终止,比选人不负一切责任。

(六)中选人派出人员及车辆,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中选人负责,与比选人无关。中选人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中选人提供,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中选人自行解决,比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比选人使用车辆前,中选人提供的服务车辆应根据比选人每次的要求进行提供车辆;

(八)中选人应落实日常服务工作人员健康、活动情况、车辆的轨迹自查。采购申请人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车辆的清洁消杀,并根据比选人要求来调整相关执行标准,检测合格的工作人员才能上岗,相关费用由采购申请人承担。

八、其他要求

(一)采购申请人所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必须为采购申请人自有或合法租赁的车辆。

(二)采购申请人须在比选文件中根据比选人需求提供相关拟投入车辆证明文件(车辆图片和车辆登记的信息),签订合同时提供原件核查,合同签订后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与响应文件一致(比选人主动要求更换除外)。

(三)采购申请人需要有完善的车辆管理及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能做到遵章守法,执行管理制度,自觉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

(四)如遇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如SARS等),中选人须承诺无条件配合比选人的用车需求,因此造成中选人费用增加或利润损失的由中选人自行承担。

(五)采购申请人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本项目服务过程中的院感方案,按院感控制等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乘坐人员测温等防疫措施。

(六)采购申请人须在比选文件中提供采购申请人廉洁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七)租赁期限要求(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当支付金额达到4.9万元,服务期未结束时,合同终止。当服务期限到达时,合同金额4.9万元未使用完,合同终止。

(八)行驶路线要求:按照比选人要求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中选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比选人报备,否则比选人不承担时间、路线改变后发生的一切后果。

(九)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以项目清单中的价格为基准,采用针对项目清单的价格报统一的折扣率的方式报价。

(十)能二十四小时提供车辆服务。

备注:

1.租赁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租赁、车辆维修保养、车辆所需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工资、税费、停车费等由项目支出的一切费用。高速费、路桥费、租赁费由比选人支付外,比选人不再针对租车事宜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用车期间,如因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或比选人要求需要过夜留宿而由此产生的司机食宿费用可由中选人司机先代垫付,凭借相关票据向比选人报销。

九、报价格式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报价表

项目名称

折扣率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名称(加盖鲜章):

报价日期:

注:1.本项目报价以项目清单中的价格为基准,以统一的折扣率的方式报价。

2.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报价,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报价表,未提供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本次采购的项目所报价格应包含运输、人工、税金等所有费用。

十、中标原则

(一)符合采购人要求后最低价中标,一次报价。

(二)如果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本公告第七、第八款要求,则取消中标资格,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服务时间、地点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年内。

(二)服务地点: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后勤总务科指定地点(泸县太伏镇向荣街54号)。

(三)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中选人提供结算清单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核实无误后2周内付清结算申请金额。

十二、报价文件编制

(一)报价文件中的所有资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需要加盖公司鲜章。
    (二)报价文件中的承诺函、授权书、报价表等资料应有公司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鲜章。
    (三)报价文件的封面和报价表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并注明报价时间。
    (四)若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内容有修改,需在修改处由公司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鲜章。
    (五)询价文件按照本公告所列顺序装订,且须胶装成册并密封(一式一份)。

(六)询价文件在现场提交,不接受邮寄。

十三、其它要求与说明

(一)对不满足本公告要求的,如: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即使中标,院方将取消中选资格。

(二)中标供应商一律签订院方格式合同,凡不愿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三)凡供应商参与报名者,则表示其同意本公告全部内容。

(四)公告时间: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2日。

(五)报名方式:请编辑“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短信方式发送至18090177739。

(六)递交报价文件时间:2024年5月13日上午11:00(本项目报价文件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

(七)递交报价文件地点:泸县太伏镇向荣街54号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门诊三楼小会议室。

十四、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

(二)地  址:泸县太伏镇向荣街54号

(三)联系人:杨女士 18090177739。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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